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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力机的几种不同分类及特点
拉力试验机可以如此分类一、按照自动化程度高低可分为  1.指针式拉力试验机:这种传统型的拉力试验机由于测试精度低,性价比低,现在已经基本上被数显式拉力试验机淘汰。但是在小力量范围内,就是我们常见的拉力计,常被工厂用于小制品的简单力量测试,因其价格低廉,还是颇受欢迎。  2.数显式拉力试验机也称为微电脑型拉力试验机:测试数据直接显示在液晶屏上,测试项目比较固定,常用于工厂的质量控制。  3.电脑系统拉力试验机:是最通用的拉力试验机,由于测试数据通过电脑采集,再经过软件程序的计算处理得出用户想要的最终数据,而且可以通过报表的方式打印出来。常用于科研单位、检测机构、新产品开发等。二、按照控制系统可分为  1.变频系统拉力试验机:采用变频马达控制系统,拉伸、压缩速度通过变频调速器控制。  2.伺服系统拉力试验机:采用伺服马达控制系统,拉伸、压缩速度及位移控制更准确。伺服马达系统为伺服控制系统,采用智能反馈型运算,可以定速测试、循环测试、编程测试等。  3.其他驱动方式拉力试验机:通过直流马达控制,该驱动方式的拉力试验机由于性价比低,现已逐步被淘汰。三、按照行业及功能特点可分为  1.金属拉力试验机:金属材料拉伸强度大,延伸率小,需要配置金属标点引伸计。  2.橡胶拉力试验机:橡胶或弹性体延伸率比较大,需附带大标点伸长装置,同时夹具设计要考虑适合橡胶的特性、不能打滑。可增配O型圈夹具、轮胎行业装用夹具等。  3.塑料拉力试验机:塑料的拉伸强度比橡胶大,延伸率有大有小,且常常要测试三点抗弯试验。  4.纺织拉力试验机:纺织行业需要测试织物面料剥离、穿刺、撕裂,单纱拉伸等测试,夹具及软件比较特殊。  5.纸张拉力试验机:纸张需要测试拉伸强度、环压强度、竖压、平压、边压、剥离强度等,夹具较多。  6.皮革拉力试验机:皮革需要测试拉伸强度、撕裂强度等,测试项目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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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温机出现异常会有哪些报警信号?
  恒温机的特殊环境要求,试验材料的工作人员不得不对箱内的"一举一动"都要掌握。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箱内的温度或者湿度规定在某一个特定的值。但是有的时候箱人的肉眼是无法察觉的。因此在设备的外侧安装了感应警报系统。当设备箱内出现异常就会发出报警信号。那么究竟设备内出现哪些异常情况会导致报警系统发出信号呢?下面力坚一一为大家解答:  1:当设备内的温度过高的时候感应系统就会报警。这时我们应该立即进行箱内降温,不得立即打开箱门,以免遭到灼伤。  2:当设备的风机过热或者过流也会发出报警声响。  a:当风机线圈过热时,设备停机并报警,我们必须解决故障才能继续试验,否则是非常危险的。  b:当风机电流跨越允许值时,设备停机并报警,必需对过流故障检修完成后设备才允许恢复正常运行。  3:制冷、制热压缩机过热也会报警。  4:操作员操作不当试验箱的报警系统也会提醒。当操作员操作试验箱系统的时候,设置加温或者是加湿的值过高的时候也会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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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温恒湿箱的设备特点是什么?
  箱体构造方面,恒温恒湿试验箱是采用数控机床加工成型,造型美观大方、新颖,并采用无反作用把手,操作简便。工作室采用进口镜面板高级不锈钢制作而成,箱体外胆采用A3钢板喷塑。箱体外与内胆之间填充超细保温棉,隔温效果很好,有效的降低试验箱内的温度波动率,再配合抗老化硅橡胶密封条的严实密封,使箱体无雾气泄漏现象产生。由于试验箱内的环境恶劣,为观察清晰试验箱内的情况,在观察窗方面是选用多层钢化玻璃制作,并且在观察窗设置单独的照明灯和雾刷,保持良好的观察视野,随时监控试验情况。当然,为采集试验数据,箱体专门配置了直径50mm的测试孔,可连接记录仪,打印机和电脑。控制特点  试验箱的控制系统可说是整个设备的心脏,掌管着制冷、制热、控湿、循环、控制等大权。在制冷方面,压缩机是采用德国进口的压缩机。制冷系统由高温部分和低温部分组成,每一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冷系统。高温部分中制冷剂的蒸发吸收来自低温部分的制冷剂的热量而汽化;低温部分制冷剂的蒸发则从被冷却的对象(试验机内的空气)吸热以获取冷量。高温部分和低温部分之间是用一个蒸发冷凝器联系起来,它既是高温部分的冷凝器,也是低温部分的冷凝器。  加热系统采用完全独立的镍铬合金电加热式,电阻率大、电阻温度系数小,在高温下变形小且不易脆化,自身加热温度可达1000~1500℃,使用寿命长。  加湿是恒温恒湿试验箱不同于高低温试验箱的最主要一部分,恒温恒湿试验箱采用外置隔离式,全不锈钢锅炉式浅表面蒸发式加湿器。除湿方式采用机械制冷除湿,将空气冷却到露点温度以下,使大于饱和含湿量的水汽凝结析出,这样就降低了湿度。  送风循环系统:空气循环系统由耐温低噪音空调型电机,多叶式离心风轮构成。它提供了试验机内空气的循环。  控制系统是综合试验箱的核心,它决定了试验机的升温速率,精度等重要指标。试验机的控制器大都采用PID控制,也有少部分采用PID与模糊控制相组合的控制方式。由于控制系统基本上属于软件的范畴,而且此部分在使用过程中,一般不会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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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安装拉力机?
  要安装在清洁、干燥、无震动而且室温为20℃±10℃房间内,并注意到作梁弯曲试验和使用引伸计进行试验以及对设备的维修等在试验机周围应留出足够的空余面积。对于安装的具体步骤来说,拉力机的主体及测力计,应安装在混凝土的基础上,基础尺寸根据外形及地基图规定,留出地脚螺钉和下钳口丝杆用孔及其它电线安装管道等装置。基础的上平面应平整,用水平尺找正,待基础干燥后,再装上试验机。安装完拉力机后还应该学会如何找正?  第一是拉力机的安装及初步精度找正,将主体及测力计分别搬运到混凝土的基础上,根据外形及地基图调整好主体与测力计之间的距离并调整好方向,然后可用薄的小块铁块分别插入主体及测力计的底下部(与基础之间),用0.05/1000精度的方形水平仪进行分别找正;主体的初步找正可在两立柱的纵横两个不同位置上,用方形水平仪测量,不铅垂度不得大于0.3/1000,然后,可用方形水平仪靠在油缸外表面的纵横两位置,找正其铅垂度。  第二,拉力机精度找正,经过以上对试验机的初步精度找正后,接通油管、电源及灌油后进行初步运转试车,经试车情况良好时,再进行对试验机精度找正。用方形水平仪器靠在工作平台上,找正油缸铅垂度,调整或增减其机座下面的垫铁,使误差不得大于0.10/1000。试验机精度找好后,用水泥浆将机座下面的全部空隙填死,保持机座与水泥基础良好结合,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受震动而造成试验机的不水平。  然后是拉力机接管,在安装主体与测力计相通的油管时,应首先将油管内部用煤油洗净,保证油路中的清洁。应注意接处垫圈是否完整,以防高压时渗油。拉力机接电工作,拉力机的电器装置在测力计内,供电为三相四线制,主体和测力计之间的电路采用插头连接,通电前应将电器箱内的灰尘和其它杂质清扫干净,在引入电源线后,按动测力计台面板上的“电源”按钮指示灯亮证明已开始供电,这时可按油泵启动按钮,观察电机转动方向,再按下钳口座升降按钮,检查下钳口座的升降动作是否与按钮上所示的文字相符,同时检查各限为开关是否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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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电池检测设备出货
一批设备从公司出发再到客户工厂,客户表示满意度还是挺高至上公司将再接再厉致力于电池检测行业助力发展。  1、设备正在装车: 2、准备出发:3、顺利到达客户现场安装4、准备通电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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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
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摘自新华汽车网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引导和规范汽车动力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支持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做优做强,以企业生产和产品应用安全为基础,引导企业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鼓励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电池。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动力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企业)。    二、企业基本要求    (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建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预案机制和节能管理体系,通过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评估或认证认可,并建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和处置系统。    (七)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八)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千万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九)企业应在动力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循环寿命等方面制订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予以实施。    (十)企业近两年内没有出现生产经营和产品应用重大安全事故。    三、生产条件要求    (十一)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及其所有权。    单体企业应具有电极制备、电芯装配、化成等工艺过程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对生产车间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进行实时监控的生产环境监控系统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系统企业应具有适合批量生产的动力电池系统装配流水线。    (十二)单体企业应至少具有电极制备、叠片/卷绕、装配、注液、化成/分容等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在线检测能力。    系统企业应至少具有电芯或模组的检测、焊接或连接、装配、下线检测等关键过程的自动化生产和在线检测能力。    (十三)企业应具有规范化的工艺流程,并建立从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产品出厂等完整的监测体系,具备工艺精确控制等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    (十四)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进行监测和排放控制,对废料的处置和回收进行监督和管理。各类排放应符合GB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技术能力要求    (十五)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开发机构,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得少于10%或总数不得少于100人。研究开发人员至少应涵盖新产品技术研发、材料分析评价、新工艺工装开发、产品试制与测试分析、企业标准制修订、专利跟踪和申请等方面。    (十六)企业应建立与汽车研发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和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汽车动力电池产品设计规范,建立产品开发信息数据库,并应具备以下研究开发能力:    单体企业应具有单体动力电池的设计开发生产工艺及产品(含材料产品)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单体动力电池安全性、一致性等关键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系统企业应具有动力电池串并联及结构、辅助装置、承载装置结构、管理系统、热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系统及关键部件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等关键功能及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十七)企业应配备至少满足以上材料分析、研发试制、安全评价、性能评价等的相关开发工具、软件、研发及测试验证设备、试制设备(含中试线)等。    (十八)企业应具备完整的产品研发经历,并具有产品研发持续投入保障能力。    五、产品要求    (十九)动力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见附件1),并经具有资质的汽车动力电池相关检测机构测试合格。    (二十)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六、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二十一)企业应通过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编制并执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二十二)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入库、半成品检验、到成品出厂完整的检验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并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生产管理。    七、售后服务能力要求    (二十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具有产品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能力。应具有对动力电池故障快速响应能力,以及动力电池使用、故障及主要问题总结分析的能力。    (二十四)企业应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动力电池产品回收利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    八、规范管理    (二十五)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汽车动力电池规范管理工作。申请企业须编制《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见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中中央企业所属的企业通过企业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线进行申报。    3.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负责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初审。    4.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通过“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将正式纸质文件(包括附件材料)1份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报送部门需确保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真实。    5.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6.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十六)列入公告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产品外形、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中央企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对照规范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6.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    (二十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公告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在线提交年度发展报告(见附件3),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递交纸质材料1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企业年度发展情况公示制度。    (二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每年要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内的企业进行抽查,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告内的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暂停或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    4.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6.企业生产或产品应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暂停公告资格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核查仍不符合的,将从目录中予以撤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列入公告,属于直接关系安全事项的,撤销后3年内暂停受理公告申请。    九、附  则    (二十九)未列入现有产品分类类型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十)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十一)本规范条件自2017年X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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